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建科〔2007〕20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随着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入施工实施阶段。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今年一季度省建设厅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九家材料生产企业供应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材料生产企业供应的保温材料及系统多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反映出节能保温工程在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扰乱了材料供应市场的正常秩序,直接影响到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当前全省建设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意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各方主体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以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将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
二、 加强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一) 加强对材料生产供应环节的监督管理。
1、 按照建设部文件规定,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应通过技术鉴定,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系统配套供货,提供施工过程技术指导,并对材料系统质量负责。
2、 外省已通过技术鉴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如在我省组织生产且仍使用原厂家品牌时,必须提供对在当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的全套型式检验报告,同时其生产和检测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 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过程控制,注重质量的过程监管。
1、 按照《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要求(见附件)对工程实施过程控制,对建筑节能材料严格实行“试配”、“见证取样送检”和“同条件下留制试块”的规定。同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第1章总则、第3章基本规定、第4章墙体节能工程、第14章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第15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附录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所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检验及验收。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遵照《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准进行竣工验收并不予备案。
三、 加快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的建设。
《验收规范》已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的复验及现场检验提出了要求。各地要尽快根据《验收规范》提出的检测项目,培训检测人员,完善检测设备,将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上报我厅审查批准,并在我厅公布各市州具备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名单之后,监督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四、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见附件)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膨胀聚苯板薄抹灰、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湘建科〔2006〕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